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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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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
更新时间:2015-12-25

2015年A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逮捕。经调查,A多次在其家中、车中、个人经营场所等地容留多人吸毒。A有过贩卖毒品罪的前科。经A亲属委托之后,本律师及时向办案机关交上手续,并会见了嫌疑人,经过会见,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充分阅卷后,与A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对定罪无异议,但对于指控的部分犯罪内容,提出异议,并寻找出侦查卷中的矛盾,对部分犯罪内容予以排除。经开庭判决后,A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本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调查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在2015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的过程中,就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被羁押以来,直至今天庭审,被告人均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体现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且容留人员数量较少,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本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刻悔悟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非常好,恳请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家住农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触犯法律的因素。被告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还有一个两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妻子一人照料孩子,无法工作,被告归案后,家庭便没有了经济来源,导致母女生活困难。恳请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使这个家庭不至于破碎。

5、被告人虽犯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并不一定要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悔罪,主动接受罚金等,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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