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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伟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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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居间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1-03-02

2010年5月份,被告(业主)委托济南一房产中介(原告)购买位于历下区某高档小区房产一套。双方于当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佣金协议的约定,中介费共6万元,被告应当于5月12日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万元,剩余4万元于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在原告的协助下,买卖双方办完了此次房产交易的全部手续,截至原告起诉被告尚欠中介费4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尽到居间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在被告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告将定金的数额误写成20万元,为了保证合同的合理性,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更正,原告均置之不理。此外,原告拒不向被告交付房屋钥匙,延误了被告的装修时间,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认为,被告与原告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单》、《佣金确认单》、《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中介费。对于被告的答辩,出现20万元笔误是事实,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没有支付20万定金,即根本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且在认识到自己的疏忽后,原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积极补救,但最终因被告拒绝签字而告终,此其一;其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得到了被告的认可。相反,被告反而不足额交纳中介费,构成违约。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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