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俊伟律师
山东-济南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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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抢劫办案全程实录4
更新时间:2011-02-16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XXX涉嫌抢劫一案,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XX及其家属委托,担任XXX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的涉案行为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行为发生时年仅15周岁(1994年XX月XX日出生),怀着以大欺小的心态,采取拳打脚踢、吓唬等方式,向其他未成年人索要钱财总共50元左右,并且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1条:“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XXX初中毕业后随父亲在济南打工,平时表现良好,出现涉案行为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犯罪嫌疑人XXX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酒后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涉案行为,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且所得金额不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X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XXX出现涉案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他本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家庭、社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X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初中毕业后,未继续上学。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后随父母外出打工,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望检察机关能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恳请贵院将该案未成年与成年分案处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在这起抢劫活动中是初次,且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案件事实,有悔罪表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XXX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王俊伟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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