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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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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需谨慎、抚养费过高不轻减
更新时间:2015-12-23

离婚协议需谨慎、抚养费过高不轻减

本所曹亮律师接受邢台市司法局委派,作为未成年人尚某琳、尚某剑诉讼代理人,向其父亲尚某会追要抚养费。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尚某会另诉要求降低抚养费一审二审,最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直接认定父亲尚某会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个月6000元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本案生效后,原告申请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发现尚某会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应原告请求查扣尚某会弟弟尚某勇银行账户款项,并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加尚某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刑。

律师代理意见:一、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尚某会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支持。依法应当判决尚某会依据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向尚某琳、尚某剑支付抚养费。

上诉人尚某会上诉称其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应离婚对方高友利的纠缠,是被逼无奈的。但庭审中,高友利却称当时离婚是上诉人提出的,并且离婚协议的内容也是上诉人起草的打印的,里面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自愿协商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事实情况已经三次两级法院审理,业已查明,离婚协议上的签名和备注都是上诉人的亲笔签名书写笔迹,上诉人本次上诉亦承认该事实,根据证据规则,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物证据证明受胁迫的情况下,对其承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抚养费的规定,离婚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子女提出超过协议要求外,法院无权对抚养费作出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该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所以本案上诉人无权在被上诉人追诉抚养费的案件中主张减免其支付抚养费义务,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三、根据有关法律释义及结合实务分析,一般认为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只有以下两种,而本案根本不存在如此情况,所有其请求减免抚养费不应得到支持。

一是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二是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选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上诉人并不存在上诉几种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所有依法应当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对未按期支付的,应当判决支付延期利息,以弥补给被上诉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更好地保护被上诉人的正常生活质量,一遍被上诉人的健康成长。更何况,上诉人要求减免抚养费的请求,已经经法院生效判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595号)驳回,本案不应该再对其该请求,进行审查。

四、本案上诉人尚某会自离婚协议签订后,一直未曾履行自己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依法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延期利息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抚养费实际应支付数额亦应判决计算至本案二审判决生效日。二审判决生效日之后,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有关数额和支付期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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