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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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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故意杀人案件
更新时间:2015-04-09

小葛系河北邢台人,一直在外做木材生意,期间一直与一湖北女子有感情纠葛。2012年家里听闻小葛在湖北被人致死,家人赶到湖北时,小葛已经火化,公安告知是被湖北女子夫妻俩故意杀死。但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只起诉湖北女子配偶王某,临时撤回了对湖北女子周某的起诉,公诉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该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小葛的父亲老葛不服,请求本所曹亮律师代为上诉。曹亮律师找到本案一审老葛代理律师复印了本案卷宗,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老葛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难以实现;但认为检察院不予起诉周某错误,依法应当认定周某犯故意杀人和抢劫两项罪名。

为此,律师与老葛先后找过当地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材料甚至送达了当地市司法局、信访办、纪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周某被认定故意杀人和抢劫两项罪名。

申诉书

申诉人:老葛,系被害人小葛之父。

申诉人:孙,系被害人小葛之母。

申诉人:葛,系被害人小葛之子。

申诉人因小葛被杀一案,不服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于XX年X月XX日所作出的XXX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涉嫌故意杀人和抢劫两项罪名提起公诉,依法追求周某故意杀人和抢劫数罪并罚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周某伙同其丈夫王某将被害人小葛骗至湖北省某市270路口,王某使用极其恶劣的手段当众将小葛殴打致死。本案周某于XX年XX月X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X年XX月XX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某县公安局认定周某和王某共谋伤害小葛,报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XX年XX月XX日作出随检刑不诉【XX】1号不起诉决定书。同案XX年XX月XX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随检刑诉【XX】XX号起诉书,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XX月X日,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鄂学习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根据本案整案卷宗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周某存在谋财害命的嫌疑;有故意伤害小葛的主观意思表示;明知同案犯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仍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在王某对小葛实施殴打行为时,趁机抢劫小葛身上财物的行为。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我们不难得出,被告人行为触犯故意死人和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数罪并罚的刑事责任。

一、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和理由

根据同案共犯王某的供述,案发前王某已经共谋过杀害小葛,王某实施伤害行为前也曾向周某明确表示杀死或伤害小葛的故意;王某的供述与周某本人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明案发前周某已经认识到死亡结果的可能,周某依然将被害人骗至事发地,放任小葛死亡结果的发生;通过王某的供述和几名证人的证言,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周某并未积极主动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所有的事实均能相互印证,至少周某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成立。

(一)王某先后两次供述证实案发前王某已经共谋过杀害小葛;王某实施伤害行为前也曾向周某明确表示杀死或伤害小葛的故意;周某已经认识到死亡的结果,依然将被害人骗至事发地;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周某并未积极主动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

1、“我叫她把小葛调过来(指骗到某镇这边来),目的就是要搞死他。我主要就是想给周某一个机会,看她想不想把握。周某连续给我发短信也是想配合我。”(王某XXX年XX月XX日口供第4页)

2、“我叫周某想办法把小葛调到随阳店来我再搞他,周某说我要是把小葛搞死了怎么办?我说到时候你把儿子养好。” (王某XX年XX月XX日口供第4页)

3、“小葛还是催促我媳妇周某走,并让我媳妇到随阳店附近的国道边等他,并且态度极其恶劣,我一听气就上来了,对周某说我们一起到随阳店附近的国道边等他,等小葛过来后她给我指一下谁是小葛,我来搞死他.周某说在随阳店搞人太多有人看见怎么办”(王某XX年XX月XX日口供第5页)

4、问:你殴打小葛的过程中,周某是否制止了你?答:我没有注意她制止了没有 (王某XX年XX月XX日口供第5页)

5、“大概是XX年XX月XX日前几天,我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接到我媳妇的电话,在电话中她跟我说小葛要将她带回河北省邢台市,她还告诉我邢台的具体地址,叫我秘密的到邢台她说的那个地址去把小葛收拾掉(即把小葛杀死),但是我没有答应她,原因是我不想去邢台,我还害怕是周某和小葛合谋把我搞过去向我下手。我当时对周某说‘你如果真心要搞死他(指小葛),你就把小葛调过来(指骗到随阳店这边来)’”(王某XX年XX月X日口供第8-9页)

6、“周某给我打电话说:我骗小葛说要去河南省唐河县看儿子,我一个人坐车坐了几公里就下来了。我对周某说:那你回来,我们商量下对策(即怎么打小葛)。当天下午4点左右周某就回到家了。” (王某XX年XX月X日口供第9页)

7、“周某回到家后当天晚上我就和她商量怎么对付小葛…周某说她要是不跟小葛在一起就怕小葛害我们,而且和小葛在一起可以掌握他的动向,随时可以跟我联系,小葛身边有人我一个人搞容易吃亏。我叫周某想办法把小葛骗到随阳店来我好打他,周某说我要是把小葛搞死了怎么办?我说万一把他搞死了到时候你把儿子养好。” (王某XX年XX月X日口供第9页)

8、“我和周某都有这个意思。我是早就决定打小葛,但只是没有机会,周某也知道我想打小葛” (王某XX年XX月X日口供第10页)

(二)周某询问笔录证实其事发前明知王某要伤害小葛,仍然按照王某的吩咐将小葛骗到事发地;王某对小葛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其没有积极主动防止伤害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扩大;案发地附近就有卫生室,周某却放任王某将重伤垂危的小葛运回家,放任小葛死亡结果的发生。

1、“接着他说叫我明天给小葛打电话让他来随阳店,说把小葛搞过来后打一顿,我说小葛不会来的,就是来了,在XX街上那么多人看到也不好”(周某询问笔录第8页)

2、“到后我站在路口对面一家住户的屋檐下,那家住户隔两家是卫生室” (周某询问笔录第9页)

3、“小葛就躺在地上不怎么动弹了……王某就直接一个人把小葛抱到手扶上去了,然后自己去开手扶,刚走几米,小葛从手扶上翻了出来掉在地上,王某停下手扶下来又把小葛抱起来狠狠地扔回手扶后车厢,小葛这时就没怎么动了,王某就开手扶往家的方向走…我看见王某走了,我也就骑摩托车跟着往回走……离家还有100米左右时,我才追上王某开的手扶,因为雨下的很大,我就从小路先回到家,把摩托车停好就出去找王某” (周某询问笔录第11页)

(三)案发现场几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周某在王某伤害小葛行为过程中,没有积极主动防止伤害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扩大,放任小葛死亡结果的发生,甚至参与帮助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抢劫小葛身上财物。

1、XX年XX月XX日证人陈X的证言

“在地上的小葛就爬起来往路中间跑,想往路上行驶的车下钻,王某和站在旁边的王某的老婆周某把小葛的衣服抓住,王第一次抓葛时把他的外褂灰色夹克拉下来了,周某就把葛的夹克拿在手里。

“打之间围观的群众说葛的合苞里还有钱,站在一旁的周某就上去在葛的口袋掏钱,第一次掏了一大匝,第二次掏了八张,把葛口袋里的钱都掏空了,周某在掏小葛的钱时,王某还在继续用脚踢葛的头和背部

“问:王某打小葛的过程中周某在干什么?答:王某开始打葛时周某在旁边看,脸上还带着笑容,后来王把葛打倒在地时周某又在葛的口袋里掏钱,掏钱时葛是半跪在地上

“问:王某在打小葛时,周某是什么反映,有没有阻拦?答:王在殴打葛时周某一直站在旁边看,没有上前拉劝,一直到最后,王某把葛抱上手扶,周在王的耳边说了几句话(具体说的什么我没不清楚)拉了下王某的胳膊就来到我店隔壁骑摩托车走了。”

“问:王打葛时的具体位置?答:在我店对面(XX卫生所门口)的草丛边。”

2、XX年XX月X日证人胡XX的证言

“站在一旁的王某的老婆周某说:不要打了,不要打了。王还是在用脚踢葛的身上,葛当时被打的卷着躺在地上,周某就上前在葛的左腿裤腰带里面掏了一匝面值一百元的钱(估计有七八千元钱)”

“问:王某打小葛所持续的时间?答:从开始打到最后把小葛拖走最低有一个小时。问:王某打小葛时周某的反映?答:周某一直站在旁边看,中途还劝了几次叫王某不要打了,打的过程中周在葛的裤腰带里面掏了一匝钱出来”

综上所述,周某在王某致使小葛案件中,明知王某欲对小葛实施伤害行为,可能出现死亡的结果,仍然按照王某的安排将小葛骗至案发地。在王某对小葛实施伤害行为时,周某没有积极主动防止伤害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扩大,放任小葛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周某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为王某故意杀人的共犯,应当依法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二、周某构成抢劫罪的事实和理由

王某及几名证人的证言都能够证明周某在王某对小葛实施人身伤害,致使小葛失去反抗能力时,周某在被害人小葛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杀人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1、“小葛卷缩在地上,我看见周某在小葛身上拿了一叠红色的钱” (王某XX年XX月XX日口供第6页)

2、“是周某从小葛身上把一匝钱拿走了”(王某XX年XX月X日口供第5页

3、XX年XX月XX日证人刘XX证言,第2页“有一个女的在这个被打男子的裤兜里搜了一叠钱出来”“我当时看周某搜出来后就直接放自己兜里了”,第3页“当时看起来有一大叠一百的钱,看起来最少有一两万”

4、XX年XX月XX日证人胡XX证言,第2页“葛当时被打的躺在地上,周某就上前在葛的左腿裤腰兜里掏了一打面值一百的钱(估计有七八千元)”

5、XX年XX月XX日证人陈X的证言,第4、5页“‘王某打小葛的过程中周某在干什么?’‘王某开始打葛时周某在旁边看,脸上还带着笑容,后来王把葛打倒在地时周某又在葛的口袋里掏钱,掏钱时葛是半跪在地上’”“‘周某在葛的口袋里一共掏了多少钱?’‘周某第一次掏葛的钱时我没看到,第二次在葛的口袋里掏了一打用纸包着还有半头露在外面的面值一百的钱,估计最少也有1.5万左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周某在被害人小葛被殴打失去反抗能力时,从小葛身上劫取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此前所实施的杀人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XX年XX月XX日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随检刑不诉【XX】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某县公安局认定周某和王某共谋伤害小葛仅有王某的两次供述,无其它证据证明,后王某又对此否认,周某不仅未对小葛实施伤害行为,而且还对王某的不法侵害进行过劝阻”完全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赤裸裸对周某的肆意偏袒维护,是赤裸裸徇私舞弊的典型表现,是赤裸裸司法不作为的罪恶行径。

虽然周某没有承认与王某共谋伤害小葛,全案只有王某前后两次供述与周某合谋杀死小葛的口供,但这并不能否认周某故意杀人罪名的成立。哪些事实不清和什么证据不足没有说明。故此,申诉人对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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