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颜两人是十八子公司的员工,分别从2007年6月和2008年入职,但十八子公司一直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十八子集团公司有集体合同,2010年2月,十八子公司电话通知上述两人不用来上班了。两人不服,委托我向阳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阳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十八子公司支付两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8万多元。十八子公司不服裁决,向阳东县人民法院起诉,阳东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