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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中作伪证 因罪获刑悔时晚
更新时间:2015-10-16

30岁的李某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诉讼过程中,其从事医疗工作的亲属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中显示李某生育的女儿 尚未满一周岁,意图以“李某尚在哺乳”为由,帮助李某开脱罪责。后经核查,张某向公安机关出示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的,张某因此被查获归案。

因涉嫌伪证罪,张某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为他人开脱 罪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了伪证罪;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 刑一年。

法官说法:

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有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刑法上 规定的伪证罪,是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则属 于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刘娜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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