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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肖像 整形公司被判构成双重侵权
更新时间:2016-11-04
张某某发现一整形公司擅自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其肖像,认为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导致公众误以为其进行过整容。故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整形公司需向张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判决。

某某诉称,某某港华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为《某某莎珠宝》杂志拍摄的肖像用于其室内广告及网站主页上。在室内广告中,该公司将“富贵额/唯美鼻/苹果肌/水漾唇/少女颊/美人颏”字样通过直线与张某某肖像上的相应器官相连。该公司网站主页左侧滚动播放张某某的肖像,并配合在载有“某某整形连锁上海旗舰医院·微整形”等字样的浮动窗口中使用其肖像;此外,该公司还在“我是名媛——2015伊美尔整形真人秀”活动宣传图片及相关文章中使用了张某某的肖像。张某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亦让公众认为其进行过整容,对其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伊美尔港华公司删除侵权图片及文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某港华公司未经张梓琳许可,擅自使用张某某的肖像用于与其公司业务相关活动的推广宣传,已对张某某的肖像权构成侵犯;使用张某某的肖像用于网站推广,极易让公众误解张某某曾进行过相应的美容整形并影响张某某的社会评价,因此构成对张梓琳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决某某港华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某肖像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损失共计人民币47200元。

某某港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存在主观故意,涉案文章未提及张某某姓名,其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等为由,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是否侵犯张某某名誉权的问题,虽然某某华公司在使用张某某照片时未提及张某某的名字,也没有直接指明张某某曾经进行过整形美容,但某某港华公司所使用张某某照片的周围文字、图片等内容,极易让公众误解张梓琳曾经进行过整形美容。因张梓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伊美尔港华公司的上述行为很容易影响公众对张某某的社会评价,且某某港华公司的侵权行为长达一年之久,故一审法院认定某某港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并无不当。由此判令某某港华公司赔偿张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也属合理。关于公证费的问题,虽然公证费发票是开给律师事务所的,但因系律师事务所受张某某委托办理的公证,该费用实际由张某某支付,且系为了维权而支出,因而伊美尔港华公司应承担该公证费。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黄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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