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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相思不得见 隔代探望获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16-11-08
父母离婚,小文在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九年之后,由母亲带往德国读书,祖父母念孙心切,要求探望其孙,并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部分支持了丁某夫妇要求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丁某夫妇系小文的祖父母。2004年9月2日,小文的父亲与被告白某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文由其父亲抚养。离婚后,小文一直跟随丁某夫妇共同生活。2011年1月5日,小文的父亲与白某协商,将小文变更由白某抚养。而后,小文被白某带至德国法兰克福学习和生活。然而,被告白某却不允许小文回国探亲,且时常阻挠小文与其祖父母联系。祖孙三人相思心切,丁某夫妇通过联系当地使领馆等多种方式,仍不能与其孙小文相见,丁某夫妇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其探望权。

法院审理认为,小文在前往德国居住前,在长达9年多的时间里,一直随丁某夫妇共同生活,小文与丁某夫妇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这份感情对双方来说都是难以割舍的。而且小文去往德国后,也时常通过微信向丁某夫妇表达了强烈的回国探亲的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指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基于此,丁某夫妇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既契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该案承办法官说,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除父母外其他近亲属具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关系,其探望权并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对孙子女的照顾权。保护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也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丁某夫妇要求行使探望权的主张,被告白某对此应该予以充分协助。 作者:任韵霖 楚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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