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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俊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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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5-07-13

原告(反诉被告)卢与被告(反诉原告)赵、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阳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阳城县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2013)阳民初字第756-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案情介绍:原告卢某骑摩托车与被告赵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阳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赵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阳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35天后出院。原告卢之损伤经阳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赵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原被告的车辆损失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卢某的车损价格为180元,被告赵的车损价格为1330元。

审理过程:卢某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20823.8元,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卢某各项损失共计166235.8元,被告赵某损失共计1895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卢某120270元,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卢某13789.7元,原告卢某赔偿被告赵某1326.5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阳城县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2013)阳民初字第75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卢某的各项损失共计86512.2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卢某83583.8元,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卢某878.52元,原告卢某赔偿被告赵某1326.5元.

总结:经过三次诉讼以及律师的努力,使保险公司和车主都避免了很大部分的损失。在代理众多交通事故案件后,无论是站在原告立场还是被告立场,本律师均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能够做到知己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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