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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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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5-07-08

案情:

原告李先生是在2010年6月购买的该项目房子,当时项目尚未开盘,但开发商坚持说是即将开盘。所以就交了30%的首付,签了认购协议。一直到2011年年中,项目仍未开盘正式销售,开发商承诺2011年10月开盘,12月交房。眼下马上就到年底,房子明显交不了,经过和开发商的反复交涉,对方给予的回答是,1号楼可以年底先交房,但只能保证水电,且 “提前”收房的业主,需要一次付清90%的房款。对于开发商的答复,业主们很是气愤。最近经过两次业主维权,最后开发商给出的答复是:明年11月30日五证齐全,12月31日交房;如果证不能按时办齐,每天每户业主被赔偿万分之一;不能按时交房,每户业主每天获得赔偿万分之一点五。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房屋是否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主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将商品房对外销售的,其与买受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开发商向业主发出的公告系其单方所发声明,并未经过业主协商并确认,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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