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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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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 恶意购房
更新时间:2015-05-01

2012年北京市怀柔区的孙女士和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女士购买李先生的父亲李某所有的楼房一处,李先生表示,由于李某身体不好,李先生可以全权代理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孙女士自签订合同以后,从未看到房屋的产权人李某露面,但是感觉李先生很有诚意,他和房主又是父子关系,就同意了李先生的要求。在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建委部门要求房主必须亲自出面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当天李先生推着轮椅带着一位老人,并声称这就是房主李某,但是建委部门在对李某的身份核实后,发现这位老人与李某的照片不符,在建委部门的再三追问下,李先生说出了实情,原来李某早在2000年就已经去世,李某有包括李先生在内的三位子女,由于三位子女对于李某的房产继承存在争议,李先生就想以老人的名义将房产卖掉然后独吞购房款。真相大白后,孙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退还房款、赔偿损失。

魏国鹏律师分析:李先生在明知其父亲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将属于其父亲的房产出卖,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房产属于其他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李先生对于该合同存在恶意磋商行为,其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退还孙女士已付购房款150万元,同时赔偿孙女士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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