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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5-07-05

关于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

案例一, 法院将二娃明知是痴呆女翠花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翠花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翠花因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行为人二娃明知妇女翠花是程度严重的痴呆人,而非法与翠花发生性关系的,法院均应以强奸罪论处。而造成翠花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这种解释就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二. 某检察院检察官将重度醉酒后的二娃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二娃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程度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所有方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二娃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解释也是属于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法院法官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认定犯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武装部队属于国家机关中的军事机关,因此,将"武装部队印章"的,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 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案例四,某法官将皇家一号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这种解释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因为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主体必须是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人员,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以外的人员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应当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皇家一号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行为人并非制作侵权产品的人员,因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种解释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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