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酒不成席”这是我们中国的传统。朋友之间,见面后边喝酒边聊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随着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越来越多车友的共识,但仍有很多人在以身试法。如果酒驾者发生交通事故,同饮者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下面这则案例,就为酒驾者及同饮者敲了一下警钟。
案情简介:
刘某受邀驾车参加朋友聚会。期间,四人共饮白酒两瓶。聚会结束后,四人便相继离开,刘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球无效死亡。事后,刘某家属将共同饮酒的其他三个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度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对造成其自身酒后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有较大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三被告与刘某同桌饮酒的过程中,明知刘某驾驶有车辆,在刘某饮酒时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酒后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对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