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当事人陈某与其妻子李某多年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双方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产分割出现分歧,导致迟迟不能协商解决。陈某认为,房子虽是婚后购买,但首付是其姐姐出的,贷款也由其个人偿还,房子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是其个人财产,李某最多也就能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房产增值部分予以分割;李某认为,房子婚后购买,首付虽是陈某姐姐出的钱,但是其与陈某向姐姐借款购买,贷款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法律规定
一、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归属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
二、贷款或借款的房屋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
三、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归属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第一,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
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第三,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处房屋,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的。待贷款还清后可另诉解决。
第四,夫妻居住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
就本案而言,该房产系陈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贷款也是由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该房产应是夫妻共同房产,应平均分割。其首付款应当认为是双方向陈某姐姐的借款,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根据陈某的实际情况,建议陈某先将房子卖掉,偿还完借款及贷款后,将剩余财产平均分割,以尽快从这次失败的婚姻中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