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朋友间因关系很好或碍于情面出借车辆的事时有发生,出借期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车辆登记在车主名下,对方当事人及交警队很容易找到车主。这时候由谁承担责任就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2012年,车主刘某将车辆无偿借给其朋友赵某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对事故的赔偿问题迟迟协商不下,对方当事人将车主刘某、驾驶员赵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条释明:
《侵权责任法》 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案件分析:
在上述案件当中,因车主刘某的车辆在正常年审期间,没有脱审或安全缺陷,使用人赵某有与所借车辆符合的行驶证且也在正常使用期间,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赵某在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车主刘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