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涉嫌盗窃一案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本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经过本所律师多方努力,最终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意见如下: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盗窃金额极小,且仅仅盗窃一次,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二、本案涉案物品损失已全部赔偿给了受害人,及时地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自愿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
四、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根据“宽严相济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法律应对犯罪嫌疑人以教育为主,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提供保证金,其家人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监管犯罪嫌疑人,督促其改过自新,可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犯罪嫌疑人家中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其被关押给其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以教育为主。
综上,犯罪嫌疑人具有一系列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根据本案案情,可以对其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