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谢玉泉律师
山东-东营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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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脑脊液”还是“清鼻涕”。
更新时间:2011-01-13
一起故意伤害案起因于邻里纠纷,仅打了对方面部一拳,但因对方年事已高住院治疗。公安机关技术部门根据医院“脑脊液鼻漏、颅底骨折”的诊断,鉴定构成轻伤。遂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刑事起诉。谢玉泉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认真查阅病历,发现住院期间多次CT检查未现骨折像,医生作出诊断的主要依据是“鼻腔内流出清亮液体”,而“清亮液体”未经化验。在向多名医学专业人士请教,各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法则,提出了——“鼻腔内流出清亮液体”既可能是脑脊液,也可能是清鼻涕,医院诊断“脑脊液鼻漏、颅底骨折”的客观依据不足,公安机关根据医院诊断作出的轻伤鉴定结论错误,受害人不构成轻伤,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推翻了原鉴定结论,公诉机关二00七年五月撤回了刑事起诉,被告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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