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学伟律师
江苏-徐州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52
好评人数
1380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酒驾撞死路人,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绝
更新时间:2015-06-10
【裁判摘要】
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系酒后驾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法律或合同依据,而酒后驾驶非交强险免除赔偿责任或向致害人追偿的法定情形,故,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王女士在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
【案情】
2013年9月,镇江市民王女士为自己的汽车在镇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
2013年12月24日,王女士宴请宾客,把酒言欢,待她送完最后一位客人,发现时间已晚。为了图个方便,在喝了酒的情况下,仍开车往家赶。
酒精让人反应迟缓,加上晚上光线昏暗,王女士出发没多久就将路人蒋某撞倒,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蒋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与蒋某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王女士一次性向蒋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保险赔付由王女士进行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归王女士所有。后王女士向蒋某家属支付了80余万元赔偿金。
2014年2月,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女士饮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并支付违约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不予理赔。
【法庭审理】
围绕争议焦点,法庭重点对原告王女士血液中酒精浓度及交强险免赔事由进行举证质证。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提交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证明王女士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76.5mg/100ml,未达到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系酒后驾驶,不是醉驾,保险公司对此也没有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坚持“酒驾不赔”的观点,并提出交强险保护的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所以不承担向肇事方王女士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未约定酒驾免赔,法律也仅规定交强险醉驾不赔,因此,原告王女士酒驾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向原告王女士支付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拒不理赔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女士保险金110000元及相关利息。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
原告王女士向受害人蒋某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金,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王女士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系酒后驾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法律或合同依据,而酒后驾驶非交强险免除赔偿责任或向致害人追偿的法定情形,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依法向原告王女士赔偿保险金11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的行为,应视为不履行债务,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但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不是赞成、鼓励酒驾,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裁判。虽然本案王女士酒后驾驶获赔保险金,但其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