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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伟锋律师
浙江-嘉兴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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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5-06-03

章某曾从事汽车修理,后欲外出打工,便与焦某(亦从事汽车修理)协商,将自己库存的汽车配件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20127月,双方对配件数量进行清点后,章某将库存配件的仓库钥匙交给焦某,焦某给章某出具了38000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中约定每年付款8000元。20129月,焦某不慎被油桶砸伤,致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至今仍未完全恢复体能。焦某受伤后未再从事汽车修理,仅于20137月和20151月两次共给章某付款 2500元。由于焦某未按期付款,章某经催收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焦某付清下欠的汽车配件款。

法院立案后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焦某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合同的最后届满期限应为20077月,章某提前起诉属违约行为,法院应驳回起诉;2、没有按期付款是因不可抗力即身体受到意外伤害,应免除责任;3、章某的汽车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应解除合同。焦某对其抗辩理由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对汽车配件的质量问题仅提交了证人出具的证明。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章某发现焦某有转移存款的行为,遂立即要求法院对焦某的存款进行冻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与焦某达成的汽车配件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焦某在近三年内仅给章某付款2500元,其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应给章某支付全部价款。焦某虽在合同履行期内身体受到伤害,但不属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因此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焦某主张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但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故焦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焦某给章某支付汽车配件款38000元。由于章某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非常及时,焦某的存款还未来得及转移,因此,章某终于拿到了焦某欠他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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