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顾伟锋律师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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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3
更新时间:2015-06-03
20121113日,在某电器厂工作的洪先生,在车间吊装工件时,不慎工件滑落将其左脚拇指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拇指砸伤,后经治疗恢复,但是单位拒绝为其申报工伤。洪先生既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无奈之下M先生决定自己申报工伤,但又苦于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缺乏。
经过洪先生的不懈努力,他先是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到了有单位盖章的一份关键性证据,然后进行了工伤认定及索赔的一系列行为。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于20135月依法作出认定,认定决定为因工受伤。第二,经过申请,201310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过专家鉴定,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确认M先生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第三,洪先生与单位协商,单位不予理睬,拒不赔偿。最后,百般无奈的洪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近13万元。
最终经过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依据提交的证据,经过质证和辩论,最终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赔偿金额共计9万余元,从而本案取得胜利,劳动者得以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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