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被货车撞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更新时间:2015-05-23
案情:
2014年9月27日22时许,谭某某驾驶摩托车由广宁县方向往四会市方向行驶,行至S263线195KM+500M处时,被徐某驾驶对向而来的货车撞致全身多处骨折和多处挫伤。谭某某为此支付了大笔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谭某某经司法鉴定为四个10级伤残。事故经四会市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谭某某委托律师处理此案。经深入了解案情后,本律师交待其协助组织相关证据,将徐某、车辆所属人广州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本案2015年3月6日经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谭某某14万多元,诉讼费1790元由徐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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