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7月29日5时许,黄某某驾驶伍某某的日系小车行至四会市S260线204Km+100M(江谷旺塘)路段时,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车头碰撞公路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四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
事后,黄某某委托四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损失价值鉴定,经认定该车损失损失价格为7万多,同时伍某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就上述损失,伍某某向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即以其车辆未按时年检为由拒赔。伍某某无奈,唯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本律师认为: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伍某某也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虽然涉案车辆未及时进行年检,车辆所有人所承担的责任应为相应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责任范畴,但车辆未及时年检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是否理赔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经技术鉴定车辆的机械性能合格,不存在足以导致事故的隐患。再者,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有效提示或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理赔。
判决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7万给伍某某。本案受理费由上述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