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工在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他们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劳动)时间。连续工龄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叫做本企业工龄;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对干部叫“工作年限”;对工人叫“连续工龄”,在计算退休费时两者是一致的。
本企业工龄的叫法,因为不够确切,故在现行文字中不再出现。(《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