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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带薪年休假,你不可不知的四个法律常识!

2016-12-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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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你有享受过年休假的待遇吗?自“年休假”这个法定概念提出以来,有企业或多或少有对之存在抵触的情绪,有的企业不愿意配合职工休年休假、有的即便配合了也会利用职工对年休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进进行相应权利削减。本文通过介绍几种常见情形,让大家更了解“年休假”的神秘。

  你知道“年休假”吗?我总觉的它是个神奇的存在,对它我存有太多的疑问了。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什么时候才轮到我休年假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则满足获得年休假的资格。

  而对于“连续”又该如何理解,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释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该复函表明,连续工作的12个月可以等于在原单位、本单位甚至好几处单位的工作时间相加,即在哪里工作不重要、重要的是有连续工作的过程。

  二、职工年休假到底有多少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与年休假获得资格为“连续”不一样的是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累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然而,“累计工作”又如何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释明“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职工只需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由各次工作年限相加之和即为“累计工作时间”。

  三、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举例来说:A员工2016月6月20日进入B公司,其该年度年休假天数为5天,则其在B公司可休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95÷365)×5=2.67,得出A员工该年度在B公司可休年假为2天。需要注意的是年假折算不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的天数为小数的只取整数部分。

  四、员工离职,年假怎么办?

  员工离职面临两种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况,即已休年假天数超过折算天数或者已休年假天数少于折算天数。

  第一种情况,以拥有5天年假A员工为例,2016年6月20日A从B公司离职,但A在B公司已经休完5天年休假,离职时B公司是否有权扣除A多休的3天年假工资?

  第二种情况,仍以拥有5天年假A员工为例。2016年6月20日A从B公司离职,但A在该年度还未休任何年假,离职时A是否有权主张应休而未休年假天数300%的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一种情况,B公司无权扣除A多休的3天年假工资。第二种情况,A离职时有权主张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天数300%的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为此叫屈,认为“多退少补”才是公平的年假休假模式。实则不然,用人单位相对于员工来说要居于一个强势的位置,其可以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相应工作、加班、休假等模式。年休假就如同法定节假日休息一样是员工的应有的权利,从另一角度说也是一个企业运营过程中应当预料到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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