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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解析

2015-05-0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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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奖励员工全年的工作,很多公司在年底都会发放年终奖,也就是税法规定中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自2005年就开始执行,但政策执行过程上中仍存在诸多疑问,笔者结合后续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部分地市的下发相关政策,探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款缴纳的不同情形

  (一)全额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情形

  1、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典型案例

  某企业雇员小王,2011年度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2011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公司对小王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查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经计算小王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500=1,000(元)

  (30,000-1,000)÷12=2,41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为105

  (2)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0-10,00)×10% - 105=2,795(元)

  因此,2011年12月该公司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代扣代缴小王个人所得税2,795元。

  (二)企业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情形

  1、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方法为: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2、典型案例

  假设上例中,公司为小王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1000元,其余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向小正支付奖金时扣缴。小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30000+1000 - 1000=30000元

  第二步:查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30000÷12=25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0×10%-105=2895(元)

  小王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2895-1000=1895(元)

  因此,该公司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缴小王个人所得税2895元,其中,公司负担1000元,小王负担1895元。

  (三)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情形

  1、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方法为:

  第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在《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雇主负担比例)

  第二、计算应纳税额

  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中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以计算税款。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雇主为雇员负担比率)

  2、典型案例

  假设上例中,公司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承诺为小王负担5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一步: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0000-1000)÷12=2417,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雇主负担比例)=(30000 - 1000- 105×50%)÷(1 - 10%×50%)=30471.1(元)

  第三步: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0471.1÷12=2539.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四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471.1×10%- 105=2942.11(元)

  小王实际缴纳税额=2942.11×50%=1471.055(元)

  因此,该公司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缴小王个人所得税2942.11元,其中,公司为小王负担1471.055元,小王负担11471.055元。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商数(按照商数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某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

  第一、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2000,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为10%和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二、税收建议

  在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情况下,若小王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420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03995元,税后所得额为316005元。之后,公司因小王本月全勤于是又发1500元给小王作为全勤奖,则可查出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属于级数5,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23695元,税后所得额为297805(小于316005)。由此可见奖金虽然多发1500元,而所需缴纳的税金却多出19700元,税后所得为仅为297805元,纳税人并没有享受到1500元奖金的效益。

  为此,笔者经过推理计算得出以下结果,比如:在级数5中算得当税后所得同样为316005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为447500元。因此,以 447500元为临界点,如果某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在420000元至447500元之间,那么,之间的差额纳税人可向公司申请退还或者作为其他收入、福利或者计入下期薪资等。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通常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确实发生的工资性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支出。鉴于此,企业有必要做好合理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建立完善企业制度,从而确保所得税申报工作准确、及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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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怎样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由于现实中存在个人获取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问题,因此,财务人员应分两种情况计算单位雇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为便于理解,现分别举例相关情形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假定例中的工资额均为已按政策规定减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之后的金额): 例1:某人2009年1月份领取当月工资为2800元(费用扣除限额为2000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500元,那么,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800–2000)×10%-25=75元;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6500÷12=541.67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10%-25=625元,其2009年1月份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5+625=700元。 例2:某人2009年1月份领取当月工资为1600元(费用扣除限额为2000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500元,那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600元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差额为400元,不用纳税;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6500-400)÷12=508.33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400)×10%-25=585元,其2009年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85元。 例3:某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2008年的年薪为150000元,2008年期间,该企业经营者每个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年度结束后确定的效益收入为114000元一次性发放。那么,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其中,1-2月份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600)×10%-25=115元;3-12月份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2000)×10%-25=75元,全年基本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5×2+75×10=98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企业经营者取得年终兑现的114000元年薪,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114000÷12=9500元,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年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14000×20%-375=22425元,企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合计为:2425+980=23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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