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1-04-28
施行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