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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逃保期”

2019-02-26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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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试用期不是逃保期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这个提醒很及时。很长时间以来,特别是春节过后的用人高峰期,一些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

  “试用期”不是“逃保期”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这个提醒很及时。很长时间以来,特别是春节过后的用人高峰期,一些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除了采取一些拖延和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手法外,还常常在“试用期”上打主意,以“试用期”的幌子耍花招、玩猫腻。如,他们常常糊弄劳动者,说什么“试用期”不须缴保费,并随意延长用工试用期。“试用期”因此也成了一些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法宝,成了一些用人单位获得“廉价短工”的秘密武器,成了劳动者的“白干期”、“逃保期”。无须讳言,“试用期”问题,已成了当前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试用期”之所以成了“白干期”和“逃保期”,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保属“欠保”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此并不知晓。再加上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有法不依,劳动执法部门普法不够,执法不严,甚至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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