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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012-12-26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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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内容提示:加大最低工资的宣传力度强化最低工资的监督检查细化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处理(一)加大最低工资的宣传力度鉴于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1998年工作的重点是采取多种形式对最低工资有关法律、政策
内容提示: 加大最低工资的宣传力度 强化最低工资的监督检查 细化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加大最低工资的宣传力度 鉴于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1998年工作的重点是采取多种形式对最低工资有关法律、政策

内容提示:

加大最低工资的宣传力度

强化最低工资的监督检查

细化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加大最低工资的宣传力度

鉴于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1998年工作的重点是采取多种形式对最低工资有关法律、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发挥舆论与社会监督作用,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印制“最低工资宣传单”,张贴于每个企业及公共宣传栏,使广大劳动者明白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构成项目和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印制内容为:最低工资概念,本区域最低工资的月、日、小时标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新标准的执行时间等。二是积极会同当地工会组织,采取举办劳资干部培训班、板报、宣传车、政策咨询、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宣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高企业领导、劳资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政策观念。

(二) 强化最低工资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落实最低工资作为劳动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不落实最低工资或变相降低职工最低工资的行为。

企业应对照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各市地劳动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检查结果应填写《企业最低工资执行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劳动厅。

(三) 细化最低工资标准

为便于执行和监督,根据《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豫政[1995]48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月、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区域 执行月240元 执行月220元 执行月200元 执行月180元 执行月160元

日标准(元) 11.43 10.48 9.53 8.58 7.62

小时标准(元) 1.43 1.31 1.20 1.08 0.96

艰苦劳动条件 月标准(元) 276 253 230 207 184

日标准(元) 13.15 12.05 10.96 9.86 8.77

小时标准(元) 1.65 1.51 1.37 1.24 1.10

市地对本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进行换算,换算结果与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日工资制的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日工资不得抵于相应的日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小时工资制的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日制度工时不足8小时的,按小时工资换算的日工资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日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或雇主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内。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1、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切实保障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要科学、合理,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企业确定的计件单价,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小时、日、月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非本人原因停工,造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的,其工资报酬亦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因技能水平原因长期完不成劳动定额的劳动者,企业应考虑对其技能培训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page]

2、 对开工不足的困难企业,劳动部门应指导其采取定期轮换工作或者限期放假等办法,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对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要指导企业按规定建立“工资预留户”,优先保障最低工资的发放。无论是停产还是半停产企业,凡非本人原因停工在30日以内的,企业仍必须按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1998年3月17日豫劳计薪[19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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