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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能否越走越远?

2012-11-2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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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工的临时性和辅助性助长了劳务派遣的滥用,因其低成本用工的可替代性短期内可以容许,但是无限制的劳务...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工的临时性和辅助性助长了劳务派遣的滥用,因其低成本用工的可替代性短期内可以容许,但是无限制的劳务派遣用工却是不利于劳动市场的发展

  限制派遣滥用 依靠法律监管

  研究学者李**则认为,在我国工业化初期,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主导地位,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的“低成本战略”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当如今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时候,继续大比例“牺牲劳动者利益”,其正当性明显有问题。

  劳动法研究专家李**说,无论是一个国家或是一个企业,只有对“人”做到充分的尊重,把“人”的潜力培养发挥到极致,这样一个企业、一个国家才能具有核心竞争力。如果简单地把“人”视作机器,榨取其价值,这对于企业、国家的长远发展永远行不通。当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只说明,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必须依靠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监管。

  今年6月26日,人大常委会初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修正案主要就针对派遣工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截止到今年8月,此次修改面向社会收集意见557243条,其关注度之高在修法历史上前所未有。

  同工同酬 寄托了千万派遣工的希望

  实施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背“同工不同酬”等原则“情节严重,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草案的一字一句,都寄托了我国数千万派遣工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呼唤。

  目前,全国总工会正在考虑通过设定总量上限的方式,对国企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进行限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组织制订《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初审之后,李尚勇的心中却有遗憾。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正草案虽然提到,‘临时性’是指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但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借口‘辅助性’用工,继续在长期用工岗位使用派遣工。”李**说,“立法者须对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做出更严格的限制,不给用工单位钻空子的机会。国外实践早已证明,劳务派遣这条路走不通。”

  今年10月,在北京物资学院联合中国劳动学会举办的第四届劳动科学论坛上,20余位政府、工会组织、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对劳务派遣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学者建议,“从长远来讲,应该废止劳务派遣这一不合理制度“。

  感悟

  希望我们在重建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道路上,坚决排除利益集团的干扰。希望不正当劳务派遣泛滥的悲剧永远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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