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内的劳务派遣布局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将其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但是不能在派遣单位的内部进行派遣,这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劳务派遣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其它。
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员工,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人员;
3.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商业企业员工(收银员、销售人员、文员等);
5.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