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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请示

2019-04-05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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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

  国务院同意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请示

  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现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基本上是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议字第57号文件和一九五八年国务院人事局(58)国人事字第4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即修业两年以上毕业的,见习一年后定为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五级(六类工资区为三十八元)或技术十六级。多年来,普遍反映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偏低,比大学专科毕业生低两级,比大学本科毕业生低三级,从中等专业学校现行学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来看,差距过大。各地区、各部门一致认为,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适当提高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专业学校修业两年以上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可在现行定级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即分配到国家机关做行政工作的,可定为国家机关行政二十四级(六类工资区为四十三元);做技术工作的,可定为国家机关技术十五级;分配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照现行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比照上述定级水平定级;分配当工人的,可按同期、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定级,并发给相同的工资额,不得按一九七一年国发90号文规定的相似级进行套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按附表规定执行。入学前原为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临时工资,可以直接定级。如定级工资低于本人入学前原标准工资的,可保持原标准工资,并按调动后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二、对过去已经定级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现行标准工资低于上述定级水平的,可调整到上述定级水平。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结业生、肄业生的工资待遇,可在略低于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前提下,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

  四、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从一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调整后所增加的工资,由毕业生现所在单位开支,并列入工资计划。

  五、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亦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附表: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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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工资标准(元)

33.5[page]

34.5

35.0

36.0

37.0

37.5

38.5[page]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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