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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多农民工索得报酬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26 16:12
导读: 案情简介:1997年某开发商同甲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某小区。2002年在开发工程中家公司同乙公司合并,该工程由乙公司继续承包。2002年某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确认乙公司中标并同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2年至2004年尤某等八个包工头带领200多农民工陆

案情简介:

1997年某开发商同甲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某小区。2002年在开发工程中家公司同乙公司合并,该工程由乙公司继续承包。2002年某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确认乙公司中标并同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2年至2004年尤某等八个包工头带领200多农民工陆续在某小区工资进行施工。同时同工地的负责人签订了施工协议。该工程2004年竣工未经验收某开发商擅自使用并对外销售。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以某开发商拖欠工程款为由一直拖欠尤某等人工工资,累计高达170多万。

接案经过:

该案由于涉及200多民工长期无法获取劳动报酬,而且农民工上访频繁。我所通过当地工会接受材料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法律援助

审办结果: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马上投入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和资料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并确定了办案方案。该案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在我所集体不懈的努力下,一审判决某开发商和乙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全部人工工资,二审调解结案。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胡美霞律师的代理意见:

某开发商和乙公司拖欠人工费的事实确凿无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第(九)项:“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直接负责”乙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对拖欠的人工费应当负全部责任。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农民工作为社会、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本案党委政府极度重视,工会组织、法律援助等机构通力协作、协同配合,再加上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使得农民真正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真正的看到了法律援助撑起的正义蓝天,真正的体现和实现了维护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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