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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未签劳动合同,女白领靠录音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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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13:12
导读: 记者姚克勤实习生赵易雯通讯员李鸿光晨报讯由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女白领汪小姐利用一份与公司领导的电话录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胜。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法院起诉。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双倍工资5.6万余元,并补缴社保费2.9万余元(其中汪小姐个人
记者 姚克勤实习生 赵易雯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由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女白领汪小姐利用一份与公司领导的电话录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胜。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法院起诉。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双倍工资5.6万余元,并补缴社保费2.9万余元(其中汪小姐个人承担6710元)。

2008年8月下旬,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在沪设立上海分公司。2008年9月1日,汪小姐以公司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给付双倍工资及未缴的社保费。同年11月,汪小姐获得劳动仲裁胜诉,胜诉的关键是汪小姐提供了一份自己于2009年7月与公司领导的电话录音证据。

汪:老总,我是YOYO,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可以给我开个离职证明?

老总:给你开证明,就得帮你签合同。

汪:我现在已经走了,而且就算签合同也还是要离职证明,否则还是等于在公司工作。那么……就算签合同的话,那是不是按照原来的日期写?

老总:对呀,合同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汪:那我去年9月1日来的,然后写工作到7月9日,合同写到7月9日?

老总:可以呀。

汪:我薪水都要在合同上体现,就写6100元吗?

老总:对呀,就写去年什么时候到今年什么时候在这儿工作,然后工资是多少,签一个字就行了。

不过,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却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称,汪小姐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唯一被仲裁委采纳的录音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公司认为,录音谈话的背景是汪小姐请求公司帮忙出具一份劳动合同,公司出于好心同意了该请求,并在双方确认该劳动合同如何签订的时候,被汪小姐私下进行录音。

法院认为,录音证明汪小姐要求公司开离职证明,而领导表示开证明必须签合同,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汪小姐利用了公司领导的善良,诱使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汪小姐在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取得证据情况下,无奈采取的非正常手段。为此,汪小姐又提供了公司的定购单、报价单等证据加以佐证,而在这些证据中,联系人栏中出现了YOYO的签名。虽然公司表示这些单据与汪小姐无关,但此解释未能通过证据予以佐证。综合上述两组证据,可以基本排除汪小姐有故意诱使可能,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汪小姐所做的录音即是在本站李居鹏律师的指导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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