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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谈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19-04-2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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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例简要2007年12月26日,赵某、陈某、徐某、梁某、郝某等五人收到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下发的《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该通知单表明上述五人的养老保险变动原因系中止合同。2007年12月31日,该五人与用人单位沈阳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该五
一、案例简要

2007年12月26日,赵某、陈某、徐某、梁某、郝某等五人收到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下发的《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该通知单表明上述五人的养老保险变动原因系中止合同。2007年12月31日,该五人与用人单位沈阳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该五人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并未与该五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08年4月30日,用人单位与该五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出具了书面的解除手续,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五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的日期分别为:赵某1993年5月,陈某1997年6月,徐某1996年12月,梁某从2000年8月,郝某1996年3月,并一直工作至今。该五人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公司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除梁某外,其余四人均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二、原、被告的诉辩理由及审理结果

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笔者接受委托,详细研究了案件事实后,决定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内,被申请人从未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单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由于2008年1月至4月期间被申请人公司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此外,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确系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但由于公司生产全部转到分公司,申请人的原职务已无需继续做下去,所以公司把申请人调换岗位,但申请人不肯,要经济补偿金并退社(公司)且利用新劳动合同法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4月仍没有进行正常工作,给公司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损失,所以,4月末公司与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不给予申请人任何经济补偿。至于养老保险,公司一直缴纳至申请人离社(公司)之日。

裁决结果:仲裁委认为,本案中,2007年12月31日之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劳动合同的内容未协商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至今未能签订,其责任在用人单位。被申请人单位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劳动合同内容未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此做法不属于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因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还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因200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单位已经与申请人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且为申请人办理了停保手续,视为一个劳动合同的终止,故,申请人要求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支付的每月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缴未签署劳动合同至解除合同期间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等。

由于该项仲裁裁决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全面、合法维护,故,笔者在精心准备后,又在当事人的委托下以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数额有误,认定赔偿金依据法律错误,裁决书中养老保险给付方式不合理为由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中,法院主持调解,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缴纳了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目前,双方已履行完毕。

三、案例引申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劳动争议案件成为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增长最快的案件之一。一般而言,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存在三种情况,笔者现拟就该三种情况分别提出对策。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员工应该保存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例如工资单,工作证卡之类,考勤记录,加班单调休单等等。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员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需要到劳动局申请仲裁或到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1、2008年以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需要给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补偿,这个工资补偿标准同上个月的工资标准。

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种方式往往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就不大了,仲裁所要裁决的就是经济补偿的多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双倍计算,经济补偿标准是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提成等等。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等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上述补偿,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page]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员工切不可草率的在任何离职材料上签字,除非用人单位已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员工去劳动部门仲裁或投诉,劳动部门受理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员工一定要保存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工作证明材料,这一点一定要切记切记。

( 二)、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1)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一个月)通知,员工可以离职。用人单位也可采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直接与员工解除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工作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工作超过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这个工资标准是最近一年内的工资的平均标准,包含奖金、津贴、提成等等。

2、用人单位如果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裁员(其实就是强行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提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已不太可能或不太适合,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获得补偿。

3、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定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红合同,可以得到相应工作年限的补偿,即从2008年开始起算,工作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补偿。

(三)、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合同

1、关于公司解除合同

(1)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是法定程序,如果不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采取给予员工一个月补偿的方式也是合法的;

(2)根据该单位的情况,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可以向劳动局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如果继续工作下去没有实际意义,主要就是涉及赔偿问题了,下面具体分析:

对于单位无故解除,职工接受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现在法律上还存在部分分歧。实践中,基本按如下操作:2008年以后的,不满6个月,赔偿半个月,满6个月不满半年赔偿1个月;2008年以前的按国家以前的规定执行,即不管是否满1年,有一年算一个月,06、07年各补1个月,这样总共需要补偿3个月,再加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总共需要补偿4个月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上述补偿按照双倍计发,即除了补偿提前一个月的工资,其他三个月的按照3*2=6个月来补偿。

(3)社会保险部分:公司需补交员工自进入单位正式开始工作至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但是员工只交需缴纳工资基数的标准,不承担应公司补交而提高了的缴费工资的部分。

2、仲裁

我国法律为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不得超过45天最长不得超过60天。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随时离职,公司的补偿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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