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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录用条件不构成劳动合同欺诈的理由

2019-04-26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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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9日,殷小姐应聘于一家贸易公司,在应聘简历中填写未婚,并承诺三年内不怀孕,但事实上殷小姐在入职前已经结婚并怀孕。上海一贸易公司认为殷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工资3000多元。[法院判决]:法院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9日,殷小姐应聘于一家贸易公司,在应聘简历中填写未婚,并承诺三年内不怀孕,但事实上殷小姐在入职前已经结婚并怀孕。上海一贸易公司认为殷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工资3000多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殷小姐虽于员工简历表中填写未婚并签署承诺书,隐瞒结婚及怀孕之事实,该情形有失诚信,但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不应以是否结婚、生育作为招聘条件,亦不应于劳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遂驳回贸易公司要求撤销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

[林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应聘时,伪造简历,从而骗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是企业有设定录用条件时,录用条件应当合理合法,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未婚及三年内不得结婚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限制了 殷小姐的人身权利,且存在就业歧视的嫌疑,所以法院没有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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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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