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依次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步骤来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再通过诉讼来解决。可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是不可跨越的步骤,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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