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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陆荣成,于2006年6月27日进入用人单位即莘欣印刷厂工作,担任开单员之职,2007年下半年起兼任后道车间主任.由于后道车间人手不够,安排我上机台操作包书机,开单工作由副厂长接替,并组织施工,在2008年6月22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一批产品报废,损失约三千元左右,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对车间员工作如下处罚:晒版工没有认真核对菲林,将PS版咬口晒倒,扣工资800元(其月薪1800元);四色印刷机机长没有认真核对PS版即开机印刷,至使印品报废,扣工资1000元(其月薪3200元);四色机副手扣款300元(其月薪1800元);四色机三手扣款200元(其月薪1200元);我被扣工资1500元(我的月薪2100元),而直接组织施工的副厂长居然没有责任。我对此扣罚不服,多次与厂长争吵,结果其恼羞成怒将我解聘,给我960块钱让我离职。

劳动纠纷
2009-05-17 1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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