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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合同范本

2018-05-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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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 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 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每日 时至 时(包括午间 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 和周 为周休息日。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 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 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 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 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 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 (盖章) 职工方: (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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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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