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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读: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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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7 11:21
导读: 劳动法解读:女职工产期的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1)女职工的产假应当如何计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

  劳动法解读: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女职工的产假应当如何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9/4)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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