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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抵债突然死亡要如何认定赔偿?

2016-04-1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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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劳抵债”是债的客体由物转换为行为的履行方式,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务的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劳动报酬来体现。“以劳抵债”可在不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劳务来偿还经济债务。那么,以劳抵债一方发生意外死亡,要如何判断两者间的关系?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欠下浴资无力偿还 债务人欲以劳抵债

  2012年11月一天深夜,在南京市六合区一家浴室忙碌了一整天的刘伟准备收工下班,刚走到浴室门口时,与一位正欲进门的洗浴客人碰了一下,刘伟感到胸口一阵疼痛,站立不稳。浴室承包人陆民见状后,立即安排人送其到附近医院检查。医生通过检查后认为并没大碍,叮嘱患者注意休息。

  刘伟回家后睡了一觉,第二天临近中午时又继续上班。然而,他刚到浴室不久,又捂着胸口喊痛。这次,陆民没让他去附近医院检查,而是打车将他送到南京市区一家大医院,拍了片子,做了一系列检查后,医生仍未能瞧出他患有什么毛病,便为他开了一些止疼药,嘱咐过段时间再来医院复查。

  尽管医生没有检查出问题,可陆民还是要求刘伟回家休息两天再工作。对于老板的好意,刘伟婉言谢绝,认为医生既然说他没啥大毛病,就应继续到浴室上班。但谁也没想到,回到浴室后不久,他突然倒地不省人事。120急救中心接到浴室打来的求救电话后,立即派出救护车将刘伟送到医院抢救,然而为时已晚,刘伟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尸检报告显示,刘伟是因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的。据悉,此病一旦发作,死亡率极高。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件双方观点不同

  刘伟去世时才50出头,前几年因为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了。他的突然离世,让他的两个儿子无法接受,认为父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身亡,应该获得工伤赔偿。可是,弟兄俩向陆民提出工亡赔偿要求时,被一口回绝了。

  浴室承包人向兄弟俩解释说,浴室和刘伟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刘伟之所以到浴室上班,是因他欠浴室浴资,无钱偿还,他是通过到浴室打工来抵债的。原来,从2012年开始,刘伟每次到承包人陆民的浴室洗澡、擦背、修脚,都没给钱,总是称“下次一起支付”。当年10月的一天,陆民盘算了一下,刘伟共累计欠浴资数千元。对浴室的讨债,刘伟苦笑着说,他离婚后房产都给了老婆、儿子,自己一直未能找到一份像样的工作,确实拿不出钱来还债。于是他和陆民协商,可以在澡堂打扫卫生,冲抵欠钱。陆民无奈,只好同意了他以劳抵债想法。谁知,刘伟到浴室上班不到一个月,就突发意外死亡。陆民不但没能要回浴资,还掏钱处理了刘伟的后事,现在再要他承担巨额工亡赔偿,他说啥也不同意。

  刘伟的两个儿子见陆民不肯赔偿,于是向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兄弟俩提供刘伟与浴室所签的劳动合同,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时,就要先通过劳动争议途径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兄弟俩只好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刘伟与浴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六合区劳动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兄弟俩向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起诉,要求确立父亲刘伟与浴室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令浴室因未与其父刘伟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其父刘伟打工期间的两倍工资,并支付工伤死亡赔偿金40余万元。

  201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

  浴室承包人陆民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只有符合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等条件时,才能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此案中,刘伟是以劳抵债,根本不是浴室的成员,也无需遵守浴室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浴室也从来没有限制刘伟人身自由,他可以随时终止以劳抵债协议,所以,浴室和刘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承包人也不认可两兄弟提出的雇佣关系说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合议庭当庭支持了承包人的抗辩意见。

  最终,此案经过法院调解,以浴室一次性赔付原告7万元结案。

  以劳抵债非简单 清偿劳动者权益仍要保护

  以劳抵债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法院认可了承包人的抗辩理由,但又调解浴室赔付原告7万元,有无法律依据?

  近日,笔者走访了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有关民法、劳动法方面的专家,综合专家意见如下:法律通常认为债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以劳抵债”是债的客体由物转换为行为的履行方式,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务的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劳动报酬来体现。“以劳抵债”可在不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劳务来偿还经济债务。

  在以劳抵债协议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债务关系之外还形成了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依劳务的性质不同,可为提供某一短期项目的劳务关系,也可为具有较长期限的劳动关系,前者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由于以劳抵债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因而它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债务清偿。以劳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待遇。所以,以劳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以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由而不愿再继续提供劳务的,劳务清偿协议可以中止履行。

  专家认为,刘伟与浴室达成的以劳抵债协议是一种短期劳务合同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伤亡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但是,对于因劳务人员自身疾病引发的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专家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刘伟是在提供劳务期间猝死的,被告浴室虽然对刘伟的死亡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对刘伟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法院经过调解,确定浴室赔付原告7万元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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