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5】1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05-25
施行日期:200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