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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劳资纠纷案例谈劳动维权

2012-12-2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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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我们来关注一个特殊的农民工群体,他们都来自湖南张家界的桑植县,他们都在深圳打工,他们都从事着危险的风钻爆破工作,而现在他们又都面临着尘肺病的威胁。尘肺病我们并不陌生,它是我们国家危害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最好的防治办法就是早预防,早发现,早救治。

  今天我们来关注一个特殊的农民工群体,他们都来自湖南张家界的桑植县,他们都在深圳打工,他们都从事着危险的风钻爆破工作,而现在他们又都面临着尘肺病的威胁。

  尘肺病我们并不陌生,它是我们国家危害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最好的防治办法就是早预防,早发现,早救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承担诊断鉴定费用,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可是,深圳这批桑植籍农民工发现,法律的规定距离他们却很遥远。

  深圳打工面临尘肺病威胁

  湖南省桑植县农民工彭飞平:“我一个星期瘦了二十斤。”

  这位中年人名叫彭飞平,这段画面拍摄于今年的10月中旬,这也是彭飞平留在这个世界上最后的一段影像,就在拍摄这段画面后不久,今年11月18号,彭飞平病逝,终年46岁。

  彭飞平的弟弟彭飞亮:“憋死的一样,透不过气来,憋死。”

  彭飞平的家人说,1992年彭飞平开始到深圳打工,在建筑工地从事风钻爆破工作,2007年,彭飞平出现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经过广东省职业病医院诊断,被确诊为二期矽肺。2008年,在经过了一番周折后,彭飞平和深圳一家爆破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对方一次性给予赔偿40万元。当年12月,医院给彭飞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过三年的等待,治疗,到彭飞平去世时,所有的赔偿费用全部花在了治疗和诉讼上。

  彭飞平的爱人:“他说如果要是有钱治疗的话,发现就不能死可以还活四五年,死的时候,跟我女儿说,他现在没办法了,对不起你们,没给你尽到义务,他现在生那个病没办法,没钱治了。”

  就在彭飞平病情日趋恶化的时候,他的弟弟彭飞亮也发现了类似的症状。彭飞亮今年43岁,1995年,他跟着哥哥到了深圳,从事的也是风钻爆破工作。他告诉记者,自己现在基本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湖南省桑植县农民工彭飞亮:“打那个风钻,以前都是一百二十几斤,我现在就是一百斤左右了,打那个风钻,就是有这个病。”

  记者调查得知,从2008年至今,在桑植县,除了彭飞亮的哥哥彭飞平外,至少还有两人因尘肺病离世。他们是程功云,去世时36岁,尘肺病三期;谷高云,去世时44岁,疑似尘肺病,这些人和彭飞平、彭飞亮一样,从事的都是风钻爆破工作。

  湖北省桑植县副县长王军:“在我们县内搞了一次调研,现在基本上调研的结果,大约是一百多人在深圳有反映这个这方面的问题。”

  针对争议焦点2,也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被告未能为原告缴纳1997年至2002年的养老保险费是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本案被告没有按期足额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和按时交纳劳动保险金,现在尽管是原告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被告方的过错造成的,被告方应当支付原告劳动经济补偿金;另一种则认为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以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作失去信心为由提出的,且自2003年以来被告一直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故原告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原告则认为原告提出辞职的理由不是被告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评析:本案原、被告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对员工进行分类管理并给予不同的待遇,系被告自主地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违背了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而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作为用人企业单位,应当依法为原告按时交纳养老保险金,被告未能为原告缴纳1997年至2002年的养老保险金,显然与法相悖。原告现提出辞职,并不能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按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为原告甲补缴1997年2月至2002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原告甲加班工资1025.87元,经济补偿金8599.32元,合计9625.19元;对于被告克扣原告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计6840元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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