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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合法吗?

2012-12-1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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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下面例子中,用人单位利用各种理由来减少原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奖金,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到...

  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下面例子中,用人单位利用各种理由来减少原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奖金,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咨询:

  我们与一家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只要我们所在的包装组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每月超额完成包装任务的50%,每人便能按月拿到1200元的超产奖。由于大家齐心协力,我们已连续四个月拿到了该奖。不料,工厂却为当初确定的超产奖基准过低、存在决策失误而后悔,遂借口同事嫉妒,为照顾大家情绪,未经我们同意便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超产奖,在同等情况下降至按每月400元发放。请问:工厂的做法对吗?

  律师建议:

  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工厂无权随意下调超产奖。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依据劳动合同向你们发放超产奖是工厂的应尽义务,在未与你们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工厂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私自改变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哪怕是当初确实存在决策失误,导致超产奖基准过低也不例外。

  从另一个角度讲,工厂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鉴于超产奖属于奖金的一种,也就决定了你们应得的超产奖当属你们的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就“克扣”的含义,《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也就是说,工厂在你们已经付出相应劳动的情况下,私自减少你们理应获得的超产奖当属其列。

  据此,你即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工厂按原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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