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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合同约定不一致 以中文合同为准

2012-11-2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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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为正本。我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作了更...

  摘要: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为正本。”我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作了更加细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文、外文写的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为准。”

  外籍人士甲先生被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聘为技术总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与甲先生分别签订了一份中文劳动合同和一份英文劳动合同。在英文劳动合同中写明甲先生的工资是按美元支付,每月为6500美元;而在中文劳动合同中约定甲先生的工资则是按人民币支付,每月为人民币40000元。甲先生工作一个月后,企业以人民币40000元为标准支付了当月工资。甲先生领到工资时,便向企业提出了异议:“我的英文劳动合同中规定,月工资是6500美元,你们应该用美元,而不是用人民币向我发放工资。退一步讲,就算我同意你们用人民币代替美元,按现在汇率(美元:人民币=1:6.27)计算折合成人民币,我的工资也应该是40755元人民币,而不是40000元,请企业领导核对一下我的劳动合同,给我补足差额的755元人民币。”对此,公司答复:虽然英文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6500美元,但你的中文劳动合同中却规定工资炙人民币40000元,公司一向只执行中文劳动合同,所以,企业没有少给你一分钱工资,没有什么差额可补给你的。”甲先生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载法》向企业讨个说法,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要求企业执行英文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补足少发给他的工资755元人民币。

  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甲先生的请求?

  有些企业采用与外国员工分别签订中文、外文劳动合同各一份的办法,达到既让外国员工知道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又使所签的劳动合同符合国家的标准。应该说,企业这种做法不失为一种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是,两份不同文字的劳动合同后,一旦遇到像本案例中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为正本。”我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作了更加细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文、外文写的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为准。”

  显然,本案中的甲先生与企业之间关于工资的劳动合同条款出现不一致后,应该以中文劳动合同为准。通过此案,凡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有中文和外文版本时,当两者发生冲突,要以中文版为正本。劳动者签订中文、英文两份劳动合同时,也应注意两份合同内容是否相符,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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