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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婚先孕 单位不能随意辞退

2012-10-3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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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其女工有严重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员工未婚先孕,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解雇的,下面来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摘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其女工有“严重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员工未婚先孕,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解雇的,下面来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女店员赵艳艳(化名)请假回老家40多天回来后,公司以其长期旷工为由,按其自动离职处理。在赵艳艳无奈之际寻求了工会帮助,前不久,经东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帮助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00元。

  赵艳艳是河南农村姑娘,今年21岁。2011年10月,她入职北京一贸易公司,担任该公司的门店导购员,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规定:“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为事假。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上班前一小时以电话形式请示公司领导,电话请假最多只准三天的假、未经领导同意后休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8月1日至8月31日,赵艳艳请假回老家处理个人事宜。8月23日家人突然出了车祸,她因需要处理相关事宜,未能按原请假时间回单位上班。不过她打电话向公司说明了情况,并得到领导口头准许。9月14日回京后上班,并告知公司自己已怀孕。而公司却以她长期旷工,且未婚先孕为由,按其自动离职处理。因多次交涉未果,赵艳艳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寻求东城区总工会帮助。

  侵权事实

  调解现场

  调解中,贸易公司负责人称,赵艳艳自8月1日起,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职,已经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9月14日却突然告诉说她已经怀孕,公司要求她提供结婚证、准生证以及产检证明等,但其拒不提交,而且此后一直未再上班。而公司“念其年幼未婚先孕,网开一面,尚未对其进行处罚处理。”现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赵艳艳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不能答应。

  经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前不久赵艳艳与公司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2年7月31日解除,公司按两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元。

  律师说法

  针对本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松臣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其女工有“严重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而未婚先孕,不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因此,该公司在与赵艳艳的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念其年幼、网开一面”,未严肃处理的善举,其实是认识上的一种误区,因为在解除与赵艳艳劳动合同一事上,赵艳艳是未婚先孕还是已婚怀孕,无任何关联,因为用人单位根本不具有对“未婚先孕”员工进行任何处理的权力。

  相反,即便是女工未婚先孕,其与其他婚后怀孕的女工,同样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如产假等,同样受《劳动法》保护。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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