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我是某个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今年上半年我在搬运公司器材设备时严重扭伤,为此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并遵医嘱休息了两个月,后经我的伤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在治疗和修养的这段时间里,单位只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我工资,其他奖金福利一概没有。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答:您好。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您因负工伤,住院治疗和停工休息了三个月,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单位仅仅支付您最低标准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按照您受伤前的全勤工资数额发给您工资,并支付给您相应的福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