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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05-11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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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由申诉人:林某,女,35岁,某市造纸厂工人。被诉人:某市造纸厂。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市造纸厂厂长。林某于1984年被某市造纸厂录用为全民固定工。1995年2月某市造纸厂不同意与林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与林某发生争议。林某于1995年3月2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案由

    申诉人:林某,女,35岁,某市造纸厂工人。
    被诉人:某市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市造纸厂厂长。

    林某于1984年被某市造纸厂录用为全民固定工。1995年2月某市造纸厂不同意与林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与林某发生争议。林某于1995年3月2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市造纸厂与其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调查过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查明:1984年6月18日林某被某市造纸厂录用为全民固定工。1992年3月某市造纸厂作为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单位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林某与单位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2年3月2日至1995年3月2日。1995年2月厂劳资科根据厂务会议精神,决定续签1992年3月与职工所签订的全员劳动合同。厂、劳资科在征求林某意见时,林某提出将原劳动合同续订卜年,劳资科将林某的意见记录在案并签署了同意意见。1995年2月23日是某市造纸厂建厂四十周年大庆,机关科室忙于筹备厂庆,因此,没有办理1992年劳动合同的续订手续。林某在某市劳动局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宣传周活动中,知道了劳动合同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并到劳动部门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林某认为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就找到厂劳资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表示同意签订十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某市造纸厂应当与林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林某1984年6月人厂,至1995年2月已在该厂连续工作十年零八个月,符合法定要求的工作年限。林某与厂方都同意续延1992年所签订的全员劳动合同,林某提出续延十年期限在前,但并未正式办理续延手续,在此情况下,林某提出续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要件,因此,林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支持。

    调查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依法做出仲裁裁决:

    (1)林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支持;

    (2)责令菜市造纸厂与林某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案件受理费、处理费100元由被诉人承担。

    经验教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中工作、服务年限较长的劳动者所采取的一项保护性措施。它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续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两点:

    (1)续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发生在续订劳动合同这一环节上。

    (2)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十年或满十年以上,其在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有不同的结果。不满十年者,既使双方同意续延原有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用人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满十年以上者,当事双方同意续延原有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是有期限的。其期限等同于订立之日至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出现之日。如出现《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时,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另外劳动者一方因工或因病死亡,办理退休或退职都会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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