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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客观情况变化该如何应对?

2015-12-2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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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公司变更陈某工作内容、薪资标准等是否合法;二是公司以陈某未服从公司安排,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介绍:

  陈某是某知识产权公司IT工程师,隶属公司IP项目团队,2008年5月与公司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并分别于2010年、2012年两次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IT工程师,工作内容为根据设计项目的实际需求及进度,每年完成2个以上项目的版图设计及其他项目版图设计相关的各项工作。工作地点为A大厦1704室。2014年5月,公司通知撤销陈某所在IP项目团队,自此,陈某之前承担的工作已不复存在且公司将其今后日常工作管理划归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并将其工作地点变更为A大厦1706室,陈某的薪资标准同时被变更为按基本薪资标准发放。陈某对公司单方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不予认可与执行,此后公司多次以未服从公司安排、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对其进行处分直至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公司变更陈某工作内容、薪资标准等是否合法;二是公司以陈某未服从公司安排,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薪资标准等是劳动合同关键的组成部分,其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方面辩称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公司项目团队的撤销,陈某工作内容已不存在是既定事实,公司对其工作内容、薪资标准等变更是合理的。对此,《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也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因此,公司在未与陈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即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现实中,许多劳动者虽然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不满但为了工作往往会接受用人单位这种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安排。对此,笔者提醒劳动者,自 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实施后,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且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劳动者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以陈某未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公司在项目团队撤销的情况下合法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其一是与陈某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其二是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陈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员工未按照公司单方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履行违反了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需向陈某支付赔偿金。因此,笔者给用人单位的忠告是以违法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可能产生承担更高赔偿的经济风险,建议用人单位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避免经济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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