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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 员工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报酬还得付

2015-12-2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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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先生在企业工作两年,后来单位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然而他在上班期间一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也没支付相应的报酬,近日,他来到市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张先生应聘到开发区某电子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15年8月中旬,张先生希望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但公司经讨论后决定,双方合同期满终止,不同意续订。8月31日,该公司向张先生出具了《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按照张先生在公司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先生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告知公司人事部小李,自己两年的年休假还没有享受。小李表示会将张先生的要求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半个月后,小李告诉张先生,关于年休假问题,并非单位不给享受,而是张先生在工作期间没有向单位提出申请,所以不应该享受。无奈之下,张先生来到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

  带薪年休假如何申请?企业员工是否须主动申请?是否经公司批准后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案情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四条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个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经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

  在本案中,某电子公司并没有就这两个方面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因此不能免除责任。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遂责令某电子公司支付张先生年休假工资报酬3000余元。目前,该电子公司已将报酬支付给了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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